包裝審查、標章申請聯絡電話請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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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申請時機
1. 首次申請:驗證通過後,依照證書核發範圍申請標章。
2. 後續申請:驗證持續符合時,標章用罄後可再次申請。若證書增項完成,可提出新品項的標章申請。
二、申請流程
1. 提供「產品包裝設計草稿」予采園審查,取得包裝審查碼。(可參考【共同文件06-產品標示規定】)
2. 填寫【共同文件09-許可標記申請表-農糧及水產品】、【共同文件10-許可標記申請表-加工】,並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。
3. 收到采園之「核可回覆」後,支付標章相關費用。
4. 印製標章:
(1) 黏貼式標章:采園印製後核發。
(2) 套印式標章(指標章印刷於包材):申請同時經采園確認外包裝標示追溯原料日期或批號的有效性後,向采園索取標章圖檔、並將包裝予采園審查後核發。
註:若為急件,應事先告知采園。
套印式標章申請條件
▶ 產品之外包裝標示資訊須包含產品批號,或包含產品使用之原料追溯資訊。
▶ 依采園所提供之【套印式標章管理程序指引】,建立完善之套印申請、驗收、領用等相關自主控管程序。
▶ 須提供至少二筆有效模擬追溯紀錄及下架回收紀錄。
三、標章使用方法:
1. 黏貼式標章:將采園核發之「標章」黏貼於驗證產品之明顯處,若非空白包裝或非一張貼紙,須提供審查避免資訊錯誤。
2. 套印式標章:以包材或標示貼紙印製單據向采園申請數量核可後,才能隨包材使用,定期回報使用數量。
四、標章使用規定
1. 於證書有效期限內且無違約事項,擁有標章之使用權。
2. 標章不得轉讓他人(包括經銷商、通路商、合作廠商及其產品等)使用,亦不得有仿冒證書之行為。
3. 應記錄標章使用量及貼標產品出貨量等資訊,必要時配合采園追查。
4. 若需將驗證標章使用於展示用非販售之驗證產品,應主動告知采園,並於包裝清楚標示樣品字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