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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2018/9/28

 參考網址:

www.afa.gov.tw/cht/index.php

 

沿革時間
  • 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要點(2017/5/5訂定)
  •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農糧字第1071069133號書函修正發布
內容

一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生態環境與永續農業發展,辦理農糧作物有機及友善環境耕作補貼

(以下簡稱補貼)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補貼標的為已通過農糧作物有機驗證,及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(以下簡稱友善耕作團體)所登錄之農民

實際耕作經營之土地。    

採密閉型環控設施經營之土地,不予納入補貼。

三、補貼之申請人,以下列各款所定者為限:

(一)農民。

(二)農業企業機構。

(三)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農民團體、農場、畜牧場。但學校、公營機關(構)所經營之農場、畜牧場,不予補貼

四、補貼基準及補貼期限如下:

(一)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,依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(轉型期)所載有效期間,最長補貼三年,補貼基準如下:

1.生態獎勵給付:每年每公頃三萬元。

2.收益減損補貼:水稻及蔬菜每年每公頃三萬元,其他作物每年每公頃五萬元。

(二)有機驗證土地:生態獎勵給付每年每公頃三萬元,補貼期間三年。

(三)登錄友善耕作土地:生態獎勵給付每年每公頃三萬元,補貼期間三年。

(四)有機集團栽培獎勵:有機集團栽培區內驗證通過之有機及有機轉型期土地,每年每公頃另予獎勵一萬元,

獎勵期間三年。但公設有機集團栽培區不予獎勵。

    符合下列各款設立條件者,有機集團栽培區召集人得檢附鄉(鎮、市)有機集團栽培區規劃書(附件一)、有

集團栽培區農民名冊(附件二)、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,向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申請成立有

機集團栽培區,經初審所附資料有錯誤或缺漏情形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以書面通知補正,初審通過後,

應提報本會農糧署審核,審查通過時,其結果由本會農糧署以書面通知申請人:

(一)驗證土地毗連面積達五公頃、非毗連但相鄰面積達十公頃。

(二)土地如屬承租者,其有效租期達二年以上。

(三)驗證土地須符合二位以上之農民共同生產經營之事實。

(四)具規劃完善之產銷通路。

五、補貼作業程序及辦理期程如下:

(一)申請人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填具申請書(附件三)及檢附下列文件,向所屬驗證機構、友善

耕作團體或本會指定之機關(單位)提出申請,逾期不予受理:

1.國民身分證、設立或登記文件影本。

2.土地登記簿謄本、土地使用分區證明、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耕作使用同意書等影本。

3.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、友善耕作團體開立之當年度友善環境耕作證明文件(內容應包括農民姓名、聯絡地

、土地地段地號、面積、作物別及登錄日期等)影本,或經本會農糧署審查通過為有機集團栽培區之文件影本。

4.申請人之存摺影本。

5.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。

(二)驗證機構、友善耕作團體或本會指定之機關(單位)彙整申請資料後,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,按申請人檢

前款第三目所定文件所載地址函送所在地之本會農糧署各區分署(以下簡稱分署)辦理審查及抽查。

(三)分署辦理書面審查,如申請案檢附文件有錯誤或缺漏情形,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依限補正,申請人屆期不

正或補正未完全者,由農糧署駁回其申請。分署並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繕造申領清冊(附件四)。

(四)分署應會同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依申領清冊以隨機抽選方式辦理抽查,抽查比率按直轄市、縣(市)政

轄內申請案件總數,依下列規定以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辦理。每件應至少查核其一筆地號之土地,必要時,得增

抽查土地筆數:

1.申請案件二十件以下者,抽選二件。

2.申請案件二十一件以上、未達一百件者,抽選五件。

3.申請案件一百件以上,以抽選申請案件總數之百分之五為原則,最多抽查二十件。

(五)分署應於每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完成抽查,並依抽查結果就符合補貼規定部分核定申領清冊,函送本會農糧

指定單位並辦理撥款。

(六)補貼年度計算期間為上年十月一日至當年九月三十日。

    分署依前項第四款辦理抽查,倘抽查土地非位於其轄管範圍,應將該筆土地資料送請所在地分署協助辦理抽查

並由原受理分署依抽查結果續辦補貼作業。

六、計算補貼金額之應注意事項如下:

(一)補貼金額依申請人檢附文件所載土地面積扣除土地內建築物、水泥及柏油等鋪面之面積計算。

(二)補貼金額應按月計算,未滿一個月者,當月不予補貼。

(三)因轉型期滿轉換為有機驗證,致同一土地於同月份同時具有機轉型期驗證及有機驗證資格,當月份按有機

型期驗證土地補貼基準計算補貼金額。

(四)同一土地混植作物,如有不同補助基準時,以補貼基準較低之作物項目計算有機轉型期驗證土地收益減損

補貼。

(五)有機驗證土地因故回復為轉型期驗證者,仍依有機驗證土地補貼基準及補貼期限予以補貼。

(六)依有機(含轉型期)驗證土地補貼基準補貼有案之土地,其於該項補貼期滿後,不得再申領登錄友善耕作

地補貼。

七、申請人或其申請補貼之土地,於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辦理補貼年度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當年度不予

貼:

(一)申請人主動申請終止有機(含轉型期)驗證,致驗證資格中斷達三十日。

(二)因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,經驗證機構終止有機(含轉型期)驗證有案。

(三)經驗證機構暫時中止有機(含轉型期)驗證,於申請補貼屆期前仍未恢復驗證資格。但暫時中止驗證原因

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規定,且未受行政裁罰處分者,當年度仍予補貼。

(四)申請人主動退出或經友善耕作團體取消登錄資格有案。

(五)已申領公糧稻穀保價收購有案。

(六)有機集團栽培區經本會農糧署廢止時,其獎勵金一萬元停止補貼。

八、同一土地自領取補貼有案之當月起計,最長補貼期間為六年。補貼期滿該土地不得再請領本要點所定各種

補貼

九、申請人或補貼土地經查明確有不符規定致溢發補貼款者,本會農糧署得由其翌年補貼款扣抵。倘翌年補貼

款不足以扣抵或無補貼款可扣抵者,本會農糧署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,屆期未返還者,依法移送行

政執行。

十、本會得視政策調整或預算編列情形,調整本要點所定補貼基準或停止補貼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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